登記參選後可以退選嗎?政黨可否撤回推薦?

2022-11-05

民進黨臺中市議員候選人林義偉在111年9月12日被警方查獲酒駕並以公共危險罪移送,林義偉則在111年9月13日認錯道歉並宣布退選、退出民進黨。但近日林義偉卻又被人質疑刪除當初的道歉退選文,且仍在進行競選活動還抽號次,對其批評。

而候選人在登記參選後,可以辦理退選嗎?又如果在登記參選後退黨,選舉公報上的黨籍就會變無黨嗎?

登記參選後,除非不符參選資格經中選會撤銷,否則不得自行撤回登記(退選)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1條第1項規定:「經登記為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

所謂的退選,其實是口語的說法,在法律上意旨則是指「向選委會登記參選後撤回登記」,但選罷法已明文規定,登記參選後是不得自行撤回的。若是在登記參選前宣布退選,則跟法律無關了。

林義偉是在登記參選後才發生酒駕事件,雖然口頭上宣布退選,但實際上無法退選,選舉公報及投票單上還是會出現林義偉的名字,就算林義偉不去抽號次,選委會也是會幫他代抽。

但是,雖然候選人無法在登記後退選,但候選人可以自己控制自己不再從事競選行為、呼籲支持者可票投其他議員等,若在說退選後卻又繼續拉票競選,當然會被質疑其誠信問題。

政黨推薦登記之候選人,在登記截止後即不得撤回推薦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1條第2項:「經政黨推薦之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政黨得於登記期間截止前,備具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撤回推薦書,向原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撤回推薦,逾期不予受理。」

由上開規定可知,政黨推薦的候選人在登記後,該政黨僅能在登記截止前撤回推薦,若在登記截止後就不能撤回推薦,所以推薦(掛黨籍)的候選人在登記截止後退黨、被開除或撤銷黨籍,其選舉公報上的黨籍也不會變成無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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