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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趙年輕氣盛,做事不知輕重,為了向錢莊借錢,偽造父母的簽名,開了好幾張本票出去,小趙之後還不出錢、無力負擔債務,錢莊於是將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小趙的父母莫名收到本票裁定,該如何救濟?
主張本票遭偽造,向法院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本票的有效,以本票「真正」為前提,若本票上發票人的簽名非本人所簽,則本票即非真正。
非真正的本票,即不得行使票據上權利、無本票債權存在,所以本票形式上的發票人(即被偽造簽名者)可向法院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請法院判決發票人不用給付票款。
如果是主張本票遭偽造,建議於收到本票裁定後20日內向法院起訴,即可停止債權人繼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避免財產遭查封。
執票人(錢莊)應舉證證明簽名係本人所簽
最高法院50年臺上字第1659號判例:「票據固為無因證券,即執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固勿庸負擔原因關係存在之證明,惟此乃以票據之真正為前提。而發票人對於票據之真正有爭執時,則執票人對於票據之真正,即負有舉證責任。」
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對票據權利人提起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者,應由票據權利人就本票為真正之事實,先負舉證責任。
所以執票人(即本票裁定所載之聲請人、債權人),遇到發票人爭執簽名偽造時,執票人需要舉證證明簽名是本人所簽,若不能證明,即可能得到敗訴的結果。
執票人應如何留下證據,減輕舉證責任?
如果債權債務是真的,本票也是真的,債權人在收取票據前,可採取以下方式增加本票為本人所開的證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