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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別人告刑事了,警察通知我去做筆錄,做完筆錄後,心裡滿篤定覺得就是被亂告的嘛,就不成立犯罪的事情(例如私下訊息聊天被告公然侮辱)。可是警察做完筆錄跟我說,還是會把案件函送到地檢署檢察官那,並說之後需要去地檢署開偵查庭。怎麼這樣?我明明無罪啊。
因為警察並不是偵查主體,警察只是偵查輔助機關,真正決定起訴、不起訴、簽結的,是檢察官而不是警察,所以除非你被吃案了,不然警察受理報案,完成初步案件的調查後,就必須把案件、職務報告送到檢察官那,由檢察官來決定偵查結果。
而是否會開偵查庭呢?原則上會,不過如果顯無成立犯罪可能者,檢察官亦可不通知被告逕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