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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遭雇主違法資遣,勞工可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而向法院起訴須繳裁判費,不過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並不是請求一個定額的金錢給付,而是請求回復工作並領取薪水,但未來會工作多久尚不可知,那法院要如何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定裁判費呢?
如何定訴訟標的價額?
這兩項聲明是因定期給付涉訟(薪水是每月定期受領的),而一般僱傭契約並未定有期限,法院會推定做到65歲法定強制退休年齡為止,如果離65歲超過10年,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10年期間之薪資收入總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例如月薪3萬,離65歲退休還超過10年,則訴訟標的價額就是360萬元(3萬x12月x10年)。若離65歲不到10年,則用實際年數核算。
勞工可暫免繳納一部分裁判費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工資部分,暫免徵收2 分之1 之裁判費。
而109年1月1日施行的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則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所以109年開始,勞工起訴時須負擔的裁判費更低了(但只是起訴時暫免繳,如果敗訴,法院還是會追繳全額)。
所以法院就是用前面提到的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算出標的價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核算該案裁判費,再除以3,就是109年以後確認僱傭關係案件起訴時應繳裁判費數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