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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的停車位雖然有分配給住戶分別使用,但其性質如為法定停車位,停車位仍屬共用部分(只是約定專用),是不得擅自變更其用途的,所以停車位拿來堆置雜物,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不過可以改停機機、腳踏車嗎?
社區汽車停車位,原則上可以停機車、腳踏車
內政部72年4月1日台內營字第143377號函釋認為:建築物之停車空間擱置不用,或以停放機車、腳踏車並不違反法令,故住戶如於停車空間置放機車、腳踏車,應為法之所許。
內政部營建署函 93年10月28日營署建管字第0932917542號函釋認為:公寓大廈停車空間之管理使用事宜,在不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下,得以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定之,倘若規約規定汽車停車位不得停放機車、腳踏車,則住戶有遵守的義務,反之,停放機車、腳踏車並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