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聘僱人員的離職儲金請求權,可否受強制執行?
甲是某行政機關的約聘人員,甲每月個的薪水中,機關會扣下6%作為自提儲金,機關則會另外提撥6%作為公提儲金,存入機關設於郵局的員工離職儲金專戶中。當甲離職時,甲可申請機關將累計的自提、公提儲金本息撥付於己,此種離職儲金,半類似於約聘人員退休金的概念。
假如甲欠銀行錢,而甲已離職,但有尚未向機關申請撥付離職儲金本息100萬元,銀行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扣押甲向機關請領離職儲金的權利、請求機關將該離職儲金給付給銀行嗎?
勞工、公務員退休金請求權,不得強制執行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規定:「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勞工依本條例規定請領退休金者,得檢具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休金之用。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規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約聘僱人員之離職儲金請求權,並無不得強制執行的規定,可以扣押、執行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9條第1項前段規定:「約僱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考績、退休、撫卹及公教人員保險等法規之規定。」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6條前段規定:「聘用人員不適用俸給法、退休法及撫卹法之規定。」
所以約聘僱人員並不適用公務人員的退休規定,且「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也沒有像公務人員退休法等不得扣押的規定,所以約聘僱離職儲金的請求權,是可以強制執行的標的。
不過債權人也需留意,當約聘僱人員仍在職時,尚不得請求機關撥付離職儲金,所以此時也無法扣押,僅得於約聘僱人員離職、所屬機關尚未撥付離職儲金的短暫空窗期,趕快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儘速核發扣押命令,才能成功扣押。所以一般的債權人在欠缺第一手資訊的情況下,要成功扣押也實屬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