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判決書以代號稱呼,無法向國稅局查被告財產和強制執行怎麼辦?

2025-10-29

林小姐在職場遭上司性騷擾,事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法院審理後判決林小姐勝訴,命加害人賠償精神慰撫金。然而,判決書上為了保護被害人身分,原告姓名被改以「甲女」表示,當事人欄也僅記載「原告甲女、被告某某」。

判決確定後,林小姐拿著判決書到國稅局申請調閱被告財產及所得資料,準備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卻被國稅局告知:「判決上寫的是『甲女』,我們無法確認你是否為該人,依法不能提供被告財產資料。」

林小姐困惑又氣憤:明明判決勝訴,卻因為保護被害人匿名,導致無法執行!難道法院保護被害人的規定,反而讓加害人逃避責任嗎?

為何判決書不記載被害人真實姓名?

性騷擾防治法第10條第6項規定:「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法院基於保護被害人隱私及安全的目的,在判決書上會將被害人以「甲女」、「乙女」或「A女」、「B女」等代號稱之。

這不僅適用於刑事案件,也包括被害人自行對加害人提起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因此,這種「以代號代替姓名」的做法是法律上的強制要求,即使當事人自己同意公開姓名,法院也不會變更。

判決上使用代號,衍生的實務問題

然而,這種「匿名化判決」在執行階段會產生現實困難。

例如: 原告(被害人)在判決上是「甲女」,但國稅局查詢資料都需要確認真實姓名與身分證字號。

因此,當原告持判決書前往國稅局查被告財產或申請強制執行時,常被拒絕,理由是「無法確認你是否為判決上的『甲女』」。這導致一種「被保護反而受困」的窘境。

解決方式:向法院聲請「姓名及年籍資料對照表」

如果是盡責的法官,應該在寄發判決書予原告時,直接附上判決當事人姓名及年籍資料對照表(只寄給原告,不寄給被告),但在目前實務上,多數法官都是只製作原告全部以代號稱之的判決書,而不主動提供原告姓名及年籍資料對照表。

如果法院未主動提供對照表時,原告可以具狀向原審法院聲請提供「判決當事人人姓名及年籍資料對照表」。

這份對照表會由法院查核當事人資料後製作提供,會記載該判決所稱的甲女即為某某人(真實姓名)、地址。

有了這份「姓名及年籍資料對照表」,就能證明你確實是判決中的「甲女」,之後向國稅局申請調閱被告財產所得資料時,國稅局即可比對資料予以提供;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也能順利通過身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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