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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法規及實務,均允許雇主與新進員工約定「試用期」,但就算試用期間,也都是適用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勞動法令的,只是終止勞動契約的條件較寬鬆而已。
所以處理試用期的勞工,當然跟其他勞工一樣,都是與雇主成立僱傭關係,受雇主的指揮監督(然後領薪水),而雇主一樣要為其投保勞工保險,所以當然工作年資就一定會也開始起算。
依內政部74年9月9日台內勞字第344222號函:「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當日起算。故勞工於試用期間屆滿,經雇主予以留用,其試用期間年資應併入工作年資內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