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領無血緣關係子女,應提「撤銷認領」或「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2022-03-09

認領,係指生父認領「具有血緣關係」的親生子女,最直接的體現,就是戶籍登記資料從生父欄空白改成認領生父的名字,而「沒有血親關係」的話,就不能認領。

如果認領了沒有血緣關係的小孩,法律效力為何?如果推翻生父登記?民法第1070條規定:「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從法條的文義解讀,似乎是:假如沒有真實血緣關係,可以撤銷認領。那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認領」的訴訟?

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是否還有「撤銷認領」的訴訟類型?

過去民事訴訟法第589條規定:「否認或認領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與認領無效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提及「認領無效」、「撤銷認領」的訴訟類型,與民法的第1070條互為搭配。

但是,在102年4月時,因為家事事件法的施行(家事事件程序專法),民事訴訟法第589條遭刪除,而家事事件法卻沒有「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的任何規定,那民眾是否還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認領」之訴呢?

實務多數說:已不得提出撤銷認領之訴,但可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關於這個問題,有兩種說法,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0號」研討結果,係採否定說:

否定說,不可提出撤銷認領之訴

本說認為,民事訴訟法第589條業因家事事件法立法後已刪除,家事事件法中沒有「撤銷認領」之訴的明文規定。且依民法第1070條但書的文義,撤銷認領是撤銷形成權,不是撤銷訴權,不需要經過法院判決。所以異於血統真實的認領,經一方當事人對他方表明撤銷該認領,發生撤銷形成權撤銷認領的效力。

依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我國實務一向承認反於真實血統的認領,可提出認領無效之訴。雖然民事訴訟法第589條規定認領無效之訴的規定已刪除,但認領無效實際上屬於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1項甲類第3款「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的範疇。如果有認領無效之情形,利害關係人應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而無從提起撤銷認領之訴

肯定說,可提出撤銷認領之訴

此說認為,民事訴訟法第589條之規定固因家事事件法之公布,而於102年5月8日公布刪除,但認領是單獨行為,非婚生子女一經其父認領,即生親子關係,但既有事實足認認領人不是子女的生父,基於血統真實及人倫親情的維護目的,縱使家事事件法並未規定此種親子訴訟類型,然為避免民法第1070條但書成為具文(規定可撤銷認領,但卻無法向法院起訴),自應允許其向法院提出撤銷認領之訴。

如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撤銷認領之訴,法官有闡明義務,請當事人變更聲明

家事事件法第47條第6項規定:「依當事人之陳述得為請求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請求者,法院應向當事人闡明之。」

若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撤銷認領之訴,縱使程序法上已無此種訴訟類型,但其意涵其目的,實際上屬於「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的範疇,對一般人的理解來說,實際上是相同的事情。

如果僅因為撤銷認領不符家事事件法規定,法院就直接駁回訴訟,並沒有解決問題。所以遇此情形,法官有義務向當事人闡明,曉諭當事人可變更聲明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後繼續審理。


》撤銷認領訴之聲明寫法:撤銷原告甲(生父)於民國○○年○月○日對被告乙(子女)之認領。

》變更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聲明寫法:確認原告甲(生父)與被告乙(子女)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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