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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對於散布謠言者,被害人一定很生氣想要告誹謗,但依刑法規定,若行為人能證明所述為真實,或已有合理查證而不具有真實惡意者,則不成立誹謗罪。
不過我們注意但書規定,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意,意即就算講的是真的,但如果只是私德、與公益無關之事(例如男女感情、偷情),還是構成誹謗罪。而公務員的薪水來源有部分是人民納稅錢,那公務員的私下個人行為,究竟是否屬於私德?如果公務員外遇了,我對外到處講這件事,可否引用「私德」但書規定而不罰?
公務員所為行為,是否屬私德範疇,應視是否與「職務工作相關」、「公眾所關心之事務」有關
行為人指摘傳述關於他人之事項,究屬「私德」或「與公共利益有關者」,應就事實之內容、性質及被害人之職業、身分或社會地位等,以健全之社會觀念,客觀予以判斷。
公務員及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職務工作相關之事項」,當然為「與公共利益有關」,例如政府的施政、行政處分、服務態度品質等;或公務員及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職務外但「涉及公眾所關心之事務」,始應認與「公共利益」有關。
但假若指摘之事項與其所身處之團體中他人並無關連,例如公務員的感情糾紛,實際上與其職務行使並無關連,非屬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就算公務員真的外遇了,但如果刻意外對散布,亦難認對公共利益有何具體之助益,則應認即屬「私德」之範圍不得以此為不處罰該行為之理由,仍構成誹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