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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偶爾會聽到某議因賄選被解職,然後某落選頭議員遞補缺額宣勢就任議員。這次桃園市議員王浩宇、高雄市議員黃捷罷免投票在即,若議員遭罷免,該議員的缺額是否需要補選或由落選頭遞補?
何時議員可遞補?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4條第2項規定:「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但遞補人員之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
當選之議員因賄選買票遭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缺額由落選頭遞補,不需要補選。
何時議員須補選?
地方制度法第81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均應補選。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
議員辭職、死亡、去職時,並不會立即進行補選,須缺額達全部議員30%時,或該議員選區缺額達50%時,才辦理補選。
議員遭罷免,不進行補選或遞補
由上可知,不論是遞補或補選,其條件均無「罷免」,除非剛好該議員被罷免後,議員缺額剛好達到前述補選條件時,才會發動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