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迫他人還賭債,是否構成恐嚇「取財」?

2023-03-14

賭博是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所以債權人對於「賭債」是沒有請求權的,意即縱使積欠賭債,在法律上也可以不還。但是,欠賭債不還,還是可能被以「社會事」方式來對付,例如以恐嚇方式強逼被害人清償賭債,該論以何罪?

多了一個「不法所有意圖」,刑度重很多

恐嚇罪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恐嚇取財罪

刑法第346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恐嚇罪」與「恐嚇取財罪」的差別,就是恐嚇取財罪除了恐嚇之外,還多了對於財物之「不法所有意圖」。意即,若明知無財產請求權,卻以恐嚇方式要求被害人交付,即具有不法所有意圖而應論以恐嚇取財罪,其刑度瞬間從可易科罰金的輕罪、躍升到難以易科罰金的重罪(恐嚇取財產罪6個月起跳)。

賭債無請求權,但強逼還賭債,就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嗎? 

以恐嚇方式逼迫被害人清償賭債,是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有以下二說:

甲說:

賭博為法令禁止之行為且違背公序良俗,其行為無效,而無效之法律行為自始、當然、確定不發生效力,不發生該法律行為上效果,即不發生債權債務關係,贏家無請求賭債之權利,輸家無清償賭債之義務,亦即賭債非債也。

若以恐嚇威脅手段要被害人清償賭債,具有不法所有意圖,會成立恐嚇取財罪。

乙說:

如果行為人恐嚇之目的如在索討賭債,雖賭債為自然債務,債主並無請求權,但之所以無請求權,是司法上的認定,但對於一般民眾來說,仍會認為「願賭服輸」,賭債應該是要還的吧!所以索討賭債,難認其主觀上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所以若以恐嚇威脅手段要被害人清償賭債,不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僅成立恐嚇罪。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4527號刑事判決:「賭博為自然債務,上訴人參與挾持被害人逼還賭債,主觀上無不法所有之意圖,不成立侵害財產法益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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