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記載「禁止繼承人出賣遺產」的效力?

2022-02-25

辛勞一生積累的房屋、土地,擔心日後自己過世後,子女會把房屋、土地隨便賣掉,將遺產揮霍一空,於是寫了份「遺囑」,除了指定遺產的分配外,另外明定「不可以將繼承而來的房屋、土地變賣或轉讓所有權給他人」,這種禁止處分遺產的要求,是否有效呢?

遺囑僅能禁止「共有遺產之分割」,無法禁止「繼承人處分遺產」

民法第1165條第2項規定:「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所以民法只允許被繼承人可於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禁止期限最長十年,而什麼財產需要分割呢?當然是「共有」的財產才能分割,所以如果遺囑已指定單一繼承人繼承某一不動產,自然無法禁止分割(一人所有的財產沒有分割的可能)。

再者,「分割」和「出賣」也是不同的概念,縱使遺囑禁止分割,但繼承人仍然可以將其共有的遺產出售、轉讓所有權予他人,所以要以遺囑禁止繼承人賣掉遺產,是辦不到的。縱使在遺囑中記載「不可處分遺產」,但這也只是一個被繼承人的「期望」,對繼承人並無拘束力

可使用遺囑信託,避免遺產遭任意處分

所謂「信託」,係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簽立信託契約,並將「財產所有權移轉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的內容,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該筆信託財產。

而「遺囑信託」,則係指被繼承人(委託人)訂立遺囑,在遺囑中述明將全部或一部份的財產成立信託,委由受託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依遺囑內容執行信託相關事宜,以完成遺產分配並照顧繼承人(受益人)。

所以如果不希望繼承人把遺產任意處分、揮霍,可透過遺囑信託的方式,將遺產委由銀行或其他值得信賴之人執行信託,由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之遺產,按時定期給付信託利益給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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