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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單方要求終止租約,房東沒收押金有理
所謂的凶宅,在法律上是指,建築物內發生有人「自殺或意外等非自然死亡」的情形,而猝死應是屬於個人健康因素而死亡,並非以上所指的情形,所以並不會被認定成凶宅。
況且各個分租套房的使用是獨立的,學生A也不會經過或使用學生B住的房間,而心理的不舒服也很難量化,也非屬建築物本身的瑕疵。
而市售的租賃契約範本也不會把這種情形列入承租人的解約事由,也不符合民法第227條之1的情事變更原則,所以學生A要終止租約,是屬於可歸責於學生A的事由,房東是可以沒收押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