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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自雇主取得的收入,是屬於「工資」、「獎金」?攸關雇主能否扣減?以及是否應列入資遣費、加班費、勞工退休金提撥等基礎,事關重大。不少公司企業,對於派駐於外縣市分店,或工作地點與住所不同縣市之勞工,提供每月固定的「交通津貼」,而交通津貼性質是否為工資呢?
交通津貼不屬於工資
依勞工委員會80年11月2日台勞動二字第28790號函釋:「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無庸計入。」
而法院多數見解亦採納上開主管機關的函釋,認為交通補助只是福利性質,與工所付出勞力獲得之報酬無關。若勞雇雙方未合意將交通津貼列入工資,則其性質應為福利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