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免付扶養費,但又以子女名義請求,能以違約為由反過來求償?

2025-06-26

甲男乙女育有未成年子女丙,甲、乙因感情不合而離婚,離婚協議書約定小孩由甲男單獨行使親權、乙女不需要負擔小孩扶養費。不過之後甲又反悔,甲以小孩的名義(甲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出給付扶養費的聲請,法院裁定乙應按月給付子女丙8000元的扶養費,乙面對這個情況,有何權利可以主張?

父母間關於一方免付扶養費的約定,不拘束子女

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依民法之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之義務,不受離婚之影響,而父母縱使於離婚協議書約定,一方不需要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也只是父母二人的約定,此約定效力不及於未成年子女,因此未成年子女還是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請法院命其給付扶養費。

所以本文舉例的乙女,在甲男以小孩的名義向法院聲請命乙女給付扶養費時,法院還是會裁定乙應按月給付扶養費到子女成年為止。

違反離婚協議書關於扶養費分擔之約定而造成他方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離婚協議約定一方單獨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雖不拘束未成年子女,但在父母內部之間仍有拘束力,否則協議就形同具文。

實務多數見解認為,當行使未成年子女親權之一方,故意以未成年子女之名義,向約定免付扶養費之一方提出給付扶養費之聲請,並經法院裁定准許,導致一方須額外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時,行使子女親權之一方已違反離婚協議書關於未成年子女負擔之約定,並造成受子女請求給付扶養費之一方受有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本文舉例的乙女,雖然須按法院裁定按月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但又可以甲男違反離婚協議書關於子女扶養費負擔約定為由,請求甲男賠償其所給付子女扶養費的損害,一來一往等於甲男最後也沒有占到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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