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人未在場見證,可訴請法院確認離婚無效
A與B為夫妻,感情不睦,A要求B自行找兩名證人先行簽署兩願離婚書,B遂在親戚介紹下,由兩名友人甲、乙作為證人,在未親見、親聞A、B確有兩願離婚真意之下,先行簽署內容均未載明之兩願離婚書,後再由B自行填寫兩願離婚書內容後,一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但A不久後反悔了,為了小孩好,覺得還是不宜離婚,於是一狀告到法院主張離婚無效,法律關係如何呢?
證人沒有親自、親聞當事人有離婚真意,離婚是無效的
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這是民法的強制規定,因此,夫妻間雖有離婚之合意,但未依法定方式為之,自屬無效。
再者,法律之所以規定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其立法意旨在於確實證明當事人確有離婚之合意,而非出於脅迫或詐欺,而離婚之證人,雖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或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然「必須親自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始得為證人,如果只是徒具證人簽名形式,但未實質見證,則離婚是無效的。
該如何向法院起訴?該如何舉證?
因為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時,未規定證人需要一同到場,所以雖然實質上離婚是無效的,但戶政人員無法知悉,所以離婚還是會登記得過。
所以為了推翻離婚登記的錯誤結果,需要到法院打官司,以前配偶為被告,提起「確認離婚無效之訴」,如獲得勝訴,法院會判決「確認兩造婚姻關係存在」,再持判決書至戶政事務所進行登記就可以回復婚姻關係了。
而此類事件證明的方法,就是傳喚二人證人到法院作證,訊問證人簽名時,離婚協議書是空白的還是已經有寫字的?簽名時,該夫妻是否也在現場?簽名前,是否有確認夫妻有離婚真意?等等。
另外要注意的,因為法律上的無效,係自始、確定、當然無效,不涉及當事人的故意、過失,所以縱使主張離婚無效的一方是當時積極要離婚的人,並不影響其主張離婚無效的權利。所以律師也要呼譽大家,離婚的時候,程序務必要做確實,才能確保其效力、讓未來不再有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