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限期起訴】債權人未於所定期間內起訴的法律效果?

2021-04-06

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假扣押的效力,在本案判決未確定和調解成立前,債務人無法請求法院撤銷假扣押,所以為了不讓債權人刻意拖延,債務人可請求法院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何謂限期起訴?

法院收到假扣押債務人請求限期起訴的聲請後,會裁定一定期間(例如十五日)命債權人向法院提出訴訟,若債權人未遵期對債務人起訴,債務人可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4項:「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 

債權人逾期才起訴,是否發生治癒的效果?

最高法院65年度台抗字第392號判例:「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所定之期間,係裁定期間,非不變期間,故債權人雖未於裁定所定期間內起訴,而於命假扣押之法院為撤銷假扣押之裁定前起訴者,法院即不得為撤銷假扣押之裁定。」

所以債權人逾期尚未起訴,但只要在法院裁定撤銷假扣押之前起訴,就可以保住假扣押,法院即不得再撤銷假扣押。

在實務上,在法院所定限期起訴期間屆至後,加上債務人聲請撤銷、法院作業時間,通常在逾期一週以內起訴,大概還來得及,但風險要由債權人自行承擔,遵期起訴才是最保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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