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命假扣押債權人限期起訴,聲請「支付命令」算起訴嗎?

2023-06-02

遭到假扣押查封財產的債務人,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向法院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法院收到限期起訴的聲請後,會裁定命債權人須於一定時間內向法院起訴,若債權人未遵期起訴,債務人可再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

債權人收到法院限期起訴的裁定後,除了向法院提起訴訟外,是否還有其他等同於起訴效力的方式呢?

什麼是「起訴」?

最高法院65年度台抗字第44號判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此之所謂起訴,係指依訴訟程序提起訴訟,得以確定其私權之存在,而取得給付之確定判決者而言。」

支付命令並不屬於「起訴」。在92年1月14日修正前的民事訴訟法第529條僅有第1項、第2項:「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

因當時的法條僅規定「起訴」,所以聲請支付命令,即可能被認定為非屬「起訴」,法院可依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

現行規定,聲請支付命令已視同「起訴」

92年1月14日修正通過的民事訴訟法,增訂第2項、第3項規定,也是現行條文:「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二、依本法聲請調解者。三、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為聲明者。四、依法開始仲裁程序者。五、其他經依法開始起訴前應踐行之程序者。六、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聲請假扣押,已依民法第一千零十條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前項第六款情形,債權人應於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裁定確定之日起十日內,起訴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撤銷假扣押裁定。」

除了起訴之外,以下行為也與起訴具有相同效力:

  1. 聲請支付命令
  2. 向法院聲請調解。
  3. 被告聲明,將其因假執行或因免假執行所為給付及所受損害,於判決內命原告返還及賠償。
  4. 聲請仲裁。
  5. 踐行起訴前之先行程序。(例如:耕地租佃爭議、終止耕地租約及國家賠償等事件,債權人於起訴前,依法應踐行調解、調處、協調、協議等程序,則債權人依各該程序行使權利.亦宜賦予與第一項起訴同一之效力)
  6. 婚姻存續中,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所為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支付命令逾三個月未能送達、債務人提出異議,是否仍視為起訴?

支付命令無法合法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515條規定:「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支付命令於3個月內未能送達,就會失效,而失效後自然不能視為起訴,法院即可依債務人之聲請撤銷假扣押。

同理,若向法院聲請調解,但調解不成立,且債權人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3項之規定,於調解不成立後10日內起訴,也不發生視為起訴的效力。

支付命令債務人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同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由上開規定可知,支付命令經債務人合法異議後,即視為債權人起訴或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後也會轉為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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