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法院一定要囑託醫院做精神、心智鑑定嗎?

2021-05-31

家屬因車禍成為植物人、因失智症或其他疾病喪失意識時,為確保其權益,其他親屬可向法院提出「監護宣告」之聲請,如果家屬在聲請時,已經提出「醫師診斷證明書」,其上已有記載喪失行為能力的病狀,法院是還需要再安排鑑定?

原則上,法院仍須囑託醫生為鑑定,不可僅憑診斷證明逕為裁定

家事事件法第167條規定:「法院應於鑑定人前,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及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始得為監護之宣告。但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出具書面報告。」

由依規定觀之,為確保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權益,法院仍須於收到聲請案件後,囑託醫生進行精神、心智鑑定,再將鑑定書送交法院由法官裁定。法官再決定是否要開庭訊問鑑定醫生或當事人,亦可不經開庭逕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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