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借用他人名義,宜簽訂借名登記契約【附範例】

2020-11-01

「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借名登記雖然不是民法明文規定的契約類型,但實務上均承認其效力(只要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且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

借名登記事件最大的麻煩點,就是出名人嗣後否認借名登記的存在,以所有權人自居而拒絕返還,在不動產尤為嚴重,所以強烈建議要借用別人名義登記不動產時,應簽訂「借名登記契約」,以保障自身權益。

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範例

○○○(下稱甲方)名下之○○市○○區○○路○○號房屋及其座落土地,欲借用○○○(下稱乙方)名義辦理登記,乙方同借出借名義,為免口說無憑,特立本契約書及條款如下:

第一條

甲方將上述不動產登記於乙方名義,僅屬借用名義,甲方並非以贈與或其他法律上原因,而將該不動產所有權予乙方之意。

第二條

上述不動產之實際所有權人仍為甲方,且由甲方占有、管理該不動產,所有權狀由甲方持有及保管。

第三條

不動產之相關稅賦由甲方負擔並繳納。

第四條

雙方得隨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契約終止時,乙方應立即將不動產所有權辦理移轉登記至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名下,不得藉故拖延。

第五條

乙方不得對上述不動產為任何處分或設定負擔,亦不得出借或出租予任何人,若有違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甲方得請求懲罰性違約金○○○元。


立契約書人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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