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借名關係存在者,須負舉證責任

2020-03-08

臺灣許多人特愛借名,借用配偶、子女、朋友、員工的名義,舉凡商號負責人用人頭、不動產登記在別人名下、買車用別人名、存款或保險用家人名義等等,態樣非常得多。其目的有節稅、脫產、投資等,但我們必須要有一個重要認知,把財產放在別人名下,就有拿不回來的風險,而借名關係的舉證,也是落在借名人身上,是有風險的。

什麼是借名契約?

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

則借名契約係就「借名登記之財產仍由借名者自行管理、使用、處分」之契約,並無使出名者取得實質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之意思。借名登記契約須當事人雙方,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之財產,以他方之名義,登記為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相互意思表示一致,其契約始為成立。

請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要求返還所有物,若出名人否認,則舉證責任?

當事人一方如主張與他方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自應就借名登記契約確已成立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若其先不能舉證,縱他方就其抗辯事實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該一方之請求。

又按一般而言,如係自己自他人取得或繼受不動產所有權,通常均以自己名義訂約或登記為所有權人。反之,如以其他人名義訂約或逕予登記為所有權人時,則當事人間必有其他目的,或因親情或感情上之贈與、或為財產管理之便利,或為脫法等,因人而異。

此一目的,關乎當事人成立者,究係「贈與」?「信託」?或「借名登記」契約?抑或其他,概不能以他人名義登記之事實,即可證明或推論僅有「借名」關係,當屬無疑。故主張借名關係有利於己之事實者,應負舉證之責。

如何事前備妥借名關係的證據?

為了避免出名人到時候耍賴不還財產(例如主張係受贈與等等),則借名人一開始應和出名人簽訂白紙黑字的「借名登記契約」,並保留出資購買該筆財物的證明,而財物的相關文件(例如登記文件、不動產權狀、車子行照及保險資料、稅捐收據)也應保留在自己身邊,而財物實際上也必須是自己使用收益,這也是很重要的。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