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著作鄰接權?著作權法有何規定?

2019-11-26

具有基本原創性的創作,才是所謂的著作,也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有些作品,雖然無原創性,或僅有較低的原創性(例如自己唱周杰倫新歌"說好不哭"上傳Youtube,沒什麼原創性可言),被排除於著作權法保護之外,但如果這類創作對於文化推展及傳播具有貢獻,也應該給予一定程度的保護,但保護密度也不會像一般著作那麼高,針對這種著作的保護,就稱為「著作鄰接權」。

國際上承認的著作鄰接權種類

  • 表演、錄音物及廣播
    國際上普遍承認三種著作鄰接權,「表演」、「錄音物」、「廣播機構的廣播」,這些作品不具有原創性,但對於文化傳播、保存仍有相當貢獻,而且進行表演、錄音、廣播可能也要投入金錢、人力,所以還是會賦予一些保護(但不像一般著作那麼高)。
  • 電子資料庫

    整理、編輯別人的既有著作,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須具有創作性,才是著作權法所稱的編輯著作,以獨立著作保護。而電子資料庫網站,則未必具有原創性,只是單純到處抓資料(例如早已不更新且內容失真的評律網、阿摩測驗)等網站,但歐盟對於這類電子資料庫,也是立法給予一定程度的保障。

我國著作權法對於著作鄰接權的規定及種類

我國著作權法對於廣播機構未提供著作鄰接權的保護,錄音物則以一般著作保護(須具有原創性)。

現行法承認的著作鄰接權為「表演」,規定於著作權法第7條之1

著作權法第7條之1規定:「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表演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不過要注意喔,這裡指的表演,是指對於「既有著作」、既有「民俗創作」之表演,就是按照既有的東西演出。如果是自己寫劇本、自己寫歌然後表演,這是具有原創性的獨立著作,不是本條所指的表演。

上述條文僅稱「表演」,而不叫「表演著作」,也沒有原創性之要件,可知與一般著作不同,而對於表演的保護,也限於一定之範圍,說明如下:

  • 僅享有錄音、錄影、攝影重製之權
    著作權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反面解釋,若以「錄音」、「錄影」、「攝影」以外方式重製表演內容(例如直接從Youtube下載馮提莫翻唱告白氣球的影片),就沒有侵害表演人權利的問題
  • 僅享有第一次公開播送權:
    著作權法第24條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公開播送者,不適用前項規定。」所以表演人只要第一次重製或公開播送後,就不再享有專屬的公開播送權,其他人可任意公開播送

  • 僅享有第一次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 所以表演人只要第一次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也不再享有公開演出相同表演之專屬權利

  • 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才享有公開傳輸、散布、出租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26條之1第2項規定:「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第28條之1第2項規定:「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利。」第29條第2項規定:「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出租之權利。」對於表演作品,他人不能將光碟、檔案進行公開傳輸、散布(移轉所有權,通常係買賣光碟等等)、出租

  • 表演人不享有改作權及編輯權:
    著作權法第28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故表演人無改作或編輯之權利,他人可對於表演內容加以改作或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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