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唱名曲銷售可以嗎?談音樂著作的強制授權

2019-08-26

著作的授權,可分為意定授權、法定授權及強制授權,大部分著作授權的情形都是意定授權,著作權人可以決定是否要授權、可決定授權的條件或價碼。但在音樂著作的情形下,就有所不同了,著作權法限制音樂著作權人之意定授權權利,只要利用人符合一定要件及支付一定報酬,可不經著作權人之同意逕行利用音樂著作。

音樂強制授權的法律依據及立法理由

著作權法第69條第1項規定:「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發行滿六個月,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者,經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

音樂在生活中隨處可見,一首歌曲不宜只有少數人能夠傳唱、演奏,而歌曲若能由不同人來演繹,更可豐富我們的生活,且大家對於「翻唱」也都是頗有興趣的。

故鑑於音樂之詞、曲創作之著作權,通常係唱片公司所把持,其他人欲利用音樂著作時,無法順利地取得授權,或是因為創作年代久遠,找不到人談授權。於是伯恩公約第13條即訂有音樂強制授權的規定,而我國著作權法第69條就是體現相同的規定。

音樂強制授權之條件

  • 須為音樂著作:
    強制授權的對象須為音樂著作(創作),包括曲譜、歌詞(歌詞),而非錄音或視聽著作。
  • 須公開發行:
    音樂著作已公開發行滿六個月,不限於在國內發行,於國外發行亦包含在內。六個月的目的係保護著作權人,能在此期間優先獲取市場上的銷售利益。
  • 利用行為限於另行錄製音樂錄音著作,不可直接重製:
    利用人透過強制授權所取得的利用權,限於另行錄製其他銷售用的錄音著作,例如「翻唱」,請其他歌手演繹歌唱、或是由曲譜再重新請人演奏,然後錄製銷售,且利用人所另行錄製者,亦限於錄音著作。
  • 僅得在中華民國區域銷售:

    依著作權法第70條規定,錄音著作不得銷售至中華民國轄區外,以避免過度影響音樂著作權人之利益,違反者有刑事責任。

音樂強制授權之申請程序

申請音樂制強授權,須檢具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
申請人須說明「音樂著作之著作名稱」、「音樂著作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國籍、居所」、「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之名稱及其公開發行滿六個月之說明」、「欲利用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之說明」、「預定發行之錄音著作擬附著之媒介物及其批發價格」、「預定發行數量」、「預定發行之錄音著作所利用之音樂著作數量」等。簡言之,就是要擬定利用的著作內容及數量、之後預定發行之數量及售價,藉以評定授權之費用

接著主管機關會通知音樂著作財產權人,請其於30日內以書向表示意見,以列入授權費評定之參考。

若符合強制授權之條件,主管機關即會核定利用人應給付之授權報酬,計算式:(預定發行之錄音著作批發價格×5.4%×預定發行之錄音著作數量)÷(預定發行之錄音著作所利用之音樂著作數量)=使用報酬。如果計算下來的金額不足2萬元,則以2萬元計。

利用人於給付使用報酬後,即可利用該音樂著作重行錄製自己的音樂錄音著作。但如果批發價格提高、利用著作範圍增加、實際發行數量增加,均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並補足使用報酬。

如果找不到音樂著作財產權人,如何取得強制授權

如果不知道著作財產權人之住、居所,而無法送達申請書或交付報酬,怎麼辦呢?主管機關會將利用人之申請書公告,並將利用人之使用報酬提存,即合於法定程序,仍可獲得強制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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