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虛報加班時數,有何刑事責任?

2019-06-24

案例:新進公務員A因為尚無特休假,若有請假的需求,僅能靠補休假支撐,雖然單位規定加須填寫線上加班申請表單,但因為係採事後核可制(先加班,加班結束後填寫申請單),所以幾乎長官不會審核,A明知自己沒加班,或加班時間不足以申請補休,但A還是浮報加班時數,A因此獲得許多加班補休的機會,有何刑事責任呢?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刑法第213條規定:「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班之事實須登載於加班申請單,A個人加班資料之申請單,為A職務上所掌的公文書,若內容登載不實,與事實不符,將使單位出勤管理發生錯誤,且會使補休、加班費之發給發生錯誤,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構成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詐欺得利罪

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不實的加班時數,申請補休,使單位長官、人事陷於錯誤,A可補休不用服勞務,但機關卻仍須給付薪資的不法利益,應構成刑法第339條第2項的詐欺得利罪。而若是申請加班費,則是取得實際的金錢,則是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取財罪。

利用公務機會犯之,加班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134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

A係利用職務上的機會而犯詐欺罪,有關詐欺罪刑度部分應加重至二分之一,而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因為本來就是特別針對公務員身分者的處罰條文,所以就無須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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