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如何論罪?

2023-04-28

貪污治罪條例的刑度都很重,而公務員虛報加班時數詐領加班費、值班費,或無出差事實而詐領差旅費等情事,是否構成「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財物」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還是只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其刑度有極大的差別。

關於這個問題,院、檢、學說尚無統一見解,有人主張應成立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物罪者,也有人主張刑法普通詐欺罪者。

而檢方於111年2月時作成其統一追訴標準(但檢方見解並不拘束法院),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的機會」不應擴張至「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應限縮解釋「職務上之機會」,公務員濫用其職權或地位並非單純身分犯,必須有「職權或地位之濫用」,而各種庶務之申報與職務無關,如有詐領不應以貪污罪論處,而應論以刑法詐欺罪:

  1. 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以普通詐欺罪論處,其他性質之個案則視具體案件情節,由各檢察署參酌研討會意見認定之。

  2. 上述四類案件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者,於審判中應請公訴檢察官聲請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普通詐欺罪,如法院已依貪污治罪條例判決有罪者,檢察官應提起上訴,請求改判刑法普通詐欺罪。

  3. 請廉政署及調查局就上述四類案件,以普通詐欺罪統一移送標準,個案如有疑義,請先行與駐署檢察官及對應檢察署肅貪檢察官商議。

  4. 請廉政署加強此類案件內控機制或行政管理之宣導,由預防面推動,消弭犯罪誘因,以減少此類犯罪行為之發生。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