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據點各縣市都有,工作規則要分別報請各縣市政府核備嗎?

2021-07-09

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如果沒有核備的話,工作規則是否發生勞基法第70條之效力?

而對於規模較大的企業,可能各個縣市都有連鎖店,也分別僱有員工,則總公司訂了一個工作規則,是僅須向總公司所在縣市之勞工局報請核備呢?還是連鎖店所在的縣市政府勞工局,也都要分別報請核備呢?

工作規則未報請核備,或未獲准許核備,均不生勞動基準法第70條之效力

查工作規則依勞働基準法第70條規定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其未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工作規則自不發生該法所定工作規則之效力,雇主也不得援引據以終止勞動契約。

向事業單位主體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勞工局(處)報請核備

工作規則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但事業場所分散於各地者,於訂立適用於事業單位「全部勞工」之工作規則時,該工作規則應向事業單位「主體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報備。

意即,不需要分別向各連鎖店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勞工局報請核備,而是向總公司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勞工局報請核備即可。

》參考實務見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08.02台勞動一字第03179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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