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議遭駁回,提起交付審判的方式及流程

2021-05-05

註:本文撰寫完成後,交付審判制度已走入歷史,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已改採「許可自訴制」。

告訴人提出刑事告訴,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告訴人得於10日內提出再議,如果再議遭高檢署檢察長駁回,告訴人剩下的唯一救濟途徑,就是「交付審判」一途了,要如何提出交付審判呢?流程為何?

交付審判的先決條件,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規定:「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所以要提出交付審判,要先付出一筆律師委任費,光這個門檻就刷掉絕大多數的告訴人了。加上交付審判的成功率不高(據統計不到1%),為了爭一口氣花這筆律師費,多數人也是花不下手。

不過依同條第2項規定,律師受委任提出交付審判後,可向地檢署申請閱卷,影印偵查卷宗,如果告訴人想獲悉偵查卷宗的筆錄或證據文件,作為民事求償準備的話,這是可以透過交付審判得到的。

交付審判的審理流程

交付審判須向該地檢署相對應的地方法院提起,例如臺中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就是向臺中地院提出交付審判。

交付審判提出後,法院的審理會有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起訴門檻審查

第一階段為程序審查,意即法院要先判斷「這個不起訴的案件,是否應該起訴?」,法院審酌檢察官卷內的證據資料,判斷是否應該起訴才正確,而檢察官誤作不起訴處分了

這個審查階段,並不會開庭,所以如果告訴人打算提出交付審判,強迫被告出庭,那就無法如願了。

法院若認為本案符合起訴門檻,就會裁定「開啟交付審判」,接著就走一般的刑事審理程序了(進入第二階段)。如果法院審酌偵查卷宗資料後,認為不起訴處分正確,則會裁定駁回交付審判,至此,救濟程序就都走完了。

第二階段:開庭審理

須通過第一階段的起訴門檻審查後,才會進入第二階段的審理程序,此程序就會開庭,其實就視同檢察官已起訴,其程序跟一般刑事案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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