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訴第三審未附理由,法院須命補正嗎?

2019-07-03

刑事上訴第三審的上訴期間為10日,上訴理由亦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必要,而上訴第三審當也須附上訴理由,不過10日期間十分得短,不容易於提出上訴時就附完整理由,有些被告或律師會先不附理由,先聲明上訴,而法院是否須先通知被告補正呢?還是可不通知補正就直接駁回?

二審法院不須通知補正,可直接裁定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規定:「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第384條規定:「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而司法院之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6點規定:「卷證齊全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上訴為不合法:(八)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並已逾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狀之期間,仍未補提。」另關於上訴程式規定:「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二審法院,未補提者,無須命其補提,第二審法院應以不合法律上程式,以裁定駁回之。」

所以刑事聲明上訴第三審未附理由時,被告應於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否則原審法院可以直接裁定駁回上訴,不需要先命被告補正

若逾十日補理由,在法院裁定駁回前補提,仍為合法上訴

與民事訴訟相同的是,這十日的規定並非不變期間,就算超過了,只要法院裁定駁回前,仍可補提理由,即發生合法上訴的效力,法院不可再裁定駁回。目前實務運作上,二審法院對於上訴三審,但未附上訴理由之案件,比較不會直接裁定駁回,仍會送三審法院,但是民眾也不要涉險,在十日內補提理由才是確保權益的最好方法。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