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第三審未附理由,法院須命補正嗎?

2019-07-03

不服民事二審判決,要上訴第三審,除了上訴標的價額須逾150萬元外,也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要件,而上訴第三審未附上訴理由時,原審法院應先命上訴人補正?逾期不補正才駁回?還是可以直接不通知補正就駁回呢?

二審法院不須通知補正,可直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而司法院民事上訴第三審注意事項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法院不命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裁定駁回之。」

所以提起三審上訴時若未表明上訴理由,須於二十日內提出上理書給原審法院,逾期法院可直接裁定駁回上訴

若逾二十日補理由,在法院裁定駁回前補提,仍為合法上訴

二十日期間並非不變期間,超過時間並非直接發生失權的效果,所以如果超過二十日未提理由,在法院裁定駁回前,趕快補提上訴理由,仍屬合法上訴,二審法院即不能再逕行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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