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監護宣告之人可以結婚嗎?

2019-11-28

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達到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程度,家屬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請法院選定監護人。或是由本人事前詢意定監護之模式選定監護人,在發生應監護宣告事由時,由選定之監護人向法院聲請裁定。

而受監護宣告之人,自己所為之法律行為均屬無效,須由監護人代理。那一個問題就來了,受監護宣告之人可以結婚嗎?而監護人可以代理辦理結婚登記嗎?

不以有無受監護宣告為準,以實質心神狀態為依據

結婚屬身分行為,應以結婚當事人有結婚能力且意思一致為必要 ,而不必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所謂結婚能力,係指當事人能理解結 婚之意義及其效果之能力為已足,以有意思能力為已足,不必有行 為能力。

所以當事人若能理解結婚之意義及效果,就算無行為能力,也可以結婚及辦理登記

當然,如果受監護人還是在心神喪失的狀態下,當然無法理解結婚之意義及效果,自無結婚可能。但假使受監護人回復常態了,能理解結婚意義及效果,雖然尚未撤銷監護宣告,還是可以結婚

結婚登記不得由監護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可自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結婚為身分行為,而身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是不允許代理的,而結婚就是不允許代理的身分行為之一。

所以受監護宣告之人,須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而戶政人員需要觀察其是否回復常態具有意思能力,要判斷其是否得以理解結婚意義及效果、結婚之真意,若確實具備,即應為結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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