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離婚律師-打離婚官司前,應該做什麼準備?

2019-05-31

臺灣的離婚率在世界上名列前矛,離婚率高其實也未必是壞事,或許也是女性自主權更加進步的展現,如果真的是不適合的一對,勉強在一起也並不是好事,這樣的觀念也影響法院的判決和調解程序,現在已是勸離不勸合的時代了,調解委員和法官都還是會盡量勸離,但如果對方硬是不離呢?那最後還是要給法官來判決。

我國法院判決離婚目前已超過80%是以民法1052條第2項「不能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此項離婚事由須比較夫妻雙方的過失程度,如果無法證明「婚姻有重大不能維持的破綻」「過失程度至少雙方相等」的話,有可能得到敗訴判決,所以打官司前的評估和準備還是必須的。

分居多久才可以提離婚?

法律並沒有規定分居多久可以請求離婚,法務部曾經有別居制度的草案,規定分居達三年,即為可請求離婚之事由,但草案並未通過。但實務上,如果夫妻分居超過一年以上,就很難期待這對夫妻有復合的可能性了,已符合不能維持婚姻重大事由之要件。

但其實分居時間也只是判斷因素之一,並非絕對,縱使起訴時分居才半年或不到半年,但離婚訴訟交由法官判決的話,到一審判決為止至少也會經過半年到一年,屆時分居時間也更久了,法官判決離婚的機率也會提高,離婚訴訟是一個持續且會變動的過程,法官也會在離婚官司中觀察這對夫妻有沒有復合可能,如果在法庭上只是爭吵,下了庭也無任何聯繫及互動,拒絕離婚的那方又沒有挽回婚姻的作為,就已經具備「重大不能維持婚姻事由」的條件

如何舉證對方的過失較大?

承前所述,離婚訴訟給法官判決的話,要面臨比較夫妻過失的問題,要如何舉證?要分類型來說明:

  1. 對方外遇:有無證人?照片?曖昧的訊息紀錄?或頻繁電話的通聯紀錄?
  2. 對方無故離家:聯繫對方未果的對話?有無證人?
  3. 生活習慣差異、不尊重配偶:證人(例如娘家家人長期從旁的觀察)?
  4. 對方家暴:驗傷單?受傷照片?聲請保護令?監視錄影畫面?

婚姻過程是繼續性的,而婚姻生活中發生摩擦一定會有,當事人上了法庭通常習慣流水帳般得向法官訴苦、抱怨對方,但家事法官無法、也沒時間去探討每一次的摩擦過程,反而法官會不耐煩。

當事人務必要具體、清楚得訴說什麼時、點發生了什麼事情,而且是對方有重大過錯的,且附上證明的方法(例如物證、人證)不要僅僅泛稱對方婚後如何不尊重自己、常常爭吵、意見不合、習慣不合等等,要具體講出發生了什麼事件,如此方便法官審案,如果法官要判決離婚的話,也才有辦法在判決書上敘明離婚事由,自己用心準備協助法官方便審理,才能讓官司事半功倍!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