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長期分居,不離婚也可以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2019-12-12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夫妻離婚時一個很重要的權利,用最簡單的方式來形容,就是婚後財產增加比較少的一方,可以跟增加比較多的一方,請求給付雙方差額的一半(想瞭解更多,可以點文末的連結)。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最常主張的時機,就離婚後或離婚訴訟時,也有很多人認為只要在離婚的時候,才能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其實不然,沒離婚,但符合一定條件,還是可以請求分配夫妻財產,讓想分財產卻不想離婚的人,多了一個選擇。

先請求法院宣告分別財產制,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權,是規定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可以行使,而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當然不僅止於離婚,婚姻無效、配偶一方死亡、停止使用法定財產制等情形均屬之,都可以行使。

而民法第1010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若符合上開條文所定事項,配偶之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宣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當法定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時,即代法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就產生了,婚後財產少的一方,可以向婚後財產多的一方請求給付差額之一半。

條文第二項規定「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達六個月以上時」亦可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所以不見得要離婚才能請求分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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