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本票裁定不服,該提「抗告」還是「債權不存在訴訟」?

2019-09-15

收到法院的本票裁定,可以看到下面有兩段話,一段是:「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另一段是:「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一個是抗告、一個是起訴,兩者有何差別,我對這筆本票債權有意見,該如何選擇救濟程序?

什麼時候該提抗告?

本票裁定的核發係採形式審查,法院只看本票是否符合形式合法要件,例如票面金額、發票人、發票日是否有填寫,不探究當事人間是否有債務存在。

法院對於抗告的審查範圍,也同樣僅止於此(形式審查),除非你發現法院搞錯了,這張本票缺乏形式生效要件,是一張無效票(例如發票日未填),那才需要提出抗告

基本上,法院對於本票的形式要件,不致於發生誤判,縱有,機率也是極低,在大部分情形,提出抗告是徒勞無功的,不要浪費錢。

什麼時候該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才是有實益的,對於本票有無簽發、實際上有無債務(就是主張沒有欠債),需要向法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原則上若執票人無法證明確實有債權存在,獲得勝訴後,本票裁定效力即歸於無效。

所以關於實體上有無債務存在有爭議時,不是提抗告,而是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大家應予辨明,以免搞錯程序而導致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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