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房客)提前退租,押金就一定要被沒收嗎?

2021-05-04

在租賃的習慣上,房東都會跟房客預收2個月的押金(保證金),當房客積欠租金、損壞屋內設備時,房東可由押金中抵扣之。但押金的用途,是否包含房客提前終止租約的沒入懲罰呢?則不可一概而論,這也是許多房東易生誤解之處。

合意終止租約?單方終止租約?

首先,須視租賃關係的終止,是雙方合意的?還是房客單方面要求的。因為這有關於租賃契約是否「合法終止」?若未合法終止,形同房客片面違約而不生終止租約的效力,則押金就可以直接拿來抵扣房客積欠的租金。

  • 雙方合意:
    租賃契約可由雙方合意終止,房客提出提前退租的要求,只要房東同意,租約即合法終止,接下來就須探討是否押金可以沒收。
  • 片面終止:
    若租賃契約有單方面不附理由終止租約的條款,則房客有權提前終止租約,不需要經過房東的同意,接下來一樣探討是否押金可以沒收。
    但如果租賃契約沒有此規定(書店賣的租約範本是沒有單方面提前終止租約的規範),除非房客依民法規定合法終止租約,不然房客終止不生效力,若未繼續給付租金,押金理所當然會被拿來抵扣積欠租金,等於被沒收。

租賃契約是否明定提前終止,押金可被沒收?

訪間、書店賣的租賃契約範本,常見的押金條款為:「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元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

在這個範本條款的架構下,房東是不可以因為房客提前終止租約就沒收押金的,因為約定的押金用途就不包含「提前終止違約處罰」呀!

所以如果房東要納進來,須於租賃契約中另外明定:「若乙方(承租金)於約定之租賃期限屆期前,提前終止租約,乙方交付之押租保證金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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