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帳戶已拒絕往來,卻又開票給他人,是否構成詐欺?

2020-02-07

明知自己周轉不靈、無還款能力、且支票帳戶已被銀行拒絕往來,又開出無法兌現的支票(一定被銀行退票)給其他人借錢,或藉此延長原本約定的還款期限,是否會構成詐欺罪?

將會構成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支票帳戶如遭銀行拒絕往來,而開出這張支票的時間,又是在被拒絕往來後,則本人也顯然知悉這張支票是無法兌現的,卻又刻意隱瞞藉此向他人借款、延長清償期,為施用詐術取得財物或取得不法利益之行為,將構成刑法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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