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空頭支票,是否構成詐欺?

2024-01-09

空頭支票並不是法律用語,但是每個人都聽過的名詞,例如某人知道自己的支票帳戶內明明沒有錢,且之後也不會存錢到帳戶用以支付票款,卻還是開支票給別人,任憑支票跳票,也可以稱之為開芭樂票。

開空頭支票,有構成詐欺罪之可能,但難在證明行為人內心想法

開空頭支票的行為,因為自始沒有付款之真意,但卻透過開票的方式取得財物或利益(例如開票支付貨款、服務費用等),而收到支票的一方,以為日後支票可兌現,因此將貨物交付對方或提供服務,因此受到損害,符合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構成要件。

只是,自始沒有付款之真意,這是行為人主觀內心的想法,因為司法者無法窺視行為人的內心在想什麼,所以行為人如果辯稱開票時有心要付款,本來打算在支票日期到期前將錢存入支票帳戶,豈料原計畫的收入沒進來,因為事後經濟狀況的改變才導致支票跳票,實務上就常常因為無法證明行為人自始就要讓支票跳票,不能排除行為人是因事後因素才導致跳票,檢察官屢屢作成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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