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信社跟蹤拍照,可以告妨害秘密嗎?

2021-05-27

發現自己被徵信社追蹤,或是事後被告侵害配偶權官司時,從證物中發現被跟拍,可以主張自己的隱私權被侵犯,反提告妨害秘密罪嗎?

在外戶、公共場所之跟追、拍攝,不構成妨害秘密罪

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從刑法妨害秘密罪的規定,一個人的行為模式被攝錄,若要構成犯罪,僅限於「非公開」者才算。如果徵信社是在馬路上、賣場中、遊樂園、汽車旅館外面拍攝,因為這都屬於公開場所的範疇,所以不構成犯罪。

何時會構成妨害秘密罪?

反之,如果是放錄音筆竊錄、裝針孔偷錄、裝GPS定位等,則有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仍須審查是否屬於法條所定的『無故』,實務見解不一,可參考文末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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