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協同辦理汽車過戶登記」,原告可單獨持判決書到監理站辦理嗎?

2023-05-08

車子借名登記的情形很常見,例如:借用女性親屬名字登記以節省保費、脫產而借用他人名字登記、二手車行為了省稅而找人頭登記等等。

但人頭車主之後因故不願配合將車主名義登記回去的情形所在多有,這時實際車主就需要提出證據證明「借名關係」存在,向人頭車主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訴請法院判決人頭車主要將名子登記返還給實際車主。

而法院判決主文如果是寫:「被告應協同原告將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辦理過戶登記予原告。」看到「協同」這兩個字,難道原告還需要找被告一起到監理站才能辦過戶登記嗎?

原告可持確定判決書,至監理機關單獨辦理車輛過戶登記

除了繼承登記之外,其他的車輛過戶情形必須雙方「合意」,而法院判決主文所示的「協同」是一個監理機關認定雙方有合意的依據,所以不需要雙方到場,可由原告單獨持確定判決書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

另依以下兩則函釋,主管機關也肯認可單獨持判決辦理過戶登記:

  1. 交通部路政司67年3月13日路臺字第1252號函釋:「經法院判決確定或成立和解,應由債務人協同原告即債權人辦理過戶之車輛而債務人拒不辦理時,監理機關依債權人單獨申請受理為過戶登記。」 
  2. 交通部路政司67年3月9日民事司臺民司函139號函釋:「債務人即被告所有之車輛,經民事法院判決確定或成立和解應由債務人協同債權人(即原告)辦理過戶而拒不辦理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前段規定,應視為自判決確定時,債務人已同意辦理過戶,其須經登記始生得、喪變更或對抗他人之效果者,該管登記機關依債權人單獨聲請即可,為其辦理登記過戶手續,無須另行強制執行,(最高法院49年臺上字第1225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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