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選舉結果發雞排,構成賄選或賭博罪嗎?

2019-12-14

國民黨議員謝龍介之前對外表示,若韓國瑜總統大選沒有贏到90萬票,他將會發900份雞排。但內政部和法務部卻跳出來表示會調查是否構成賄選、賭博,而也有民眾檢舉謝龍介賄選,而地檢署也分案調查。但不得不說,去吵賄選、賭博真的是滿無聊的事情,因為賭選舉結果發雞排,根本不構成犯罪。

不構成賄選的理由

其實賄選最重要的判斷要件是「對價關係」,就是以雞排換取選民投票或不投票給特定候選人,但雞排只有900份、價值也不高,會有人因為雞排就改變投票意向?轉而投給韓國瑜或不投蔡英文?機乎肯定確定不會發生,所以與賄選還差得遠。

如果賭選舉結果發雞排構成賄選的話,吸引選民參加造勢提供雙主菜便當,那也一定構成賄選了。

不構成賭博的理由

所謂賭博係指依偶然事實決定「財物得失」的行為,但如果韓國瑜贏超過90萬票,謝龍介也沒得到財物或利益,只是如果韓國瑜贏不到90萬票,他願意發雞排而已,所以只是依偶然事實決定「財物是否會損失」,賭贏了也沒財產上利益可言(還要多花一筆錢買雞排),與賭博定義不符

此外,謝龍介應該是希望韓國瑜當選的,而韓國瑜得票越多則當選機率越大;而發雞排方面呢,韓國瑜得票越低,則發雞排雞率越高。發現這兩者是互斥的嗎?如果雞排有吸引力,那也只會吸引選民投給蔡英文啊,所以明顯謝龍介不可能有賄選的犯意

其實根本沒人跟謝龍介賭,是謝龍介自己對外講而已,其實這件事的法律性質是民法上的「附條件贈與」,韓國瑜贏不到90萬票,就是贈與雞排的生效條件,根本不是賭博。如果這種事情,政府高層也要指示基層分案調查,真的是邏輯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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