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跟勞工「約定不保勞保」,雇主如何避險?

2019-12-19

有些人欠債不想還錢,為了避免被強制執行扣薪,在找工作時,會跟雇主老闆講說:「欸,我在外面有欠錢,為了不給公司帶來困擾,公司不要幫我保勞保。」雇主當然可以公事公辦,跟勞工講不爽不要做,但臺灣人通常都滿有人情味的,所以許多雇主會答應,僱用這位勞工但不幫他保勞保。

但底下員工達5人以上,依法就一定要幫員工保勞保,但如果沒有投保的原因,是勞工自己主動要求的,雇主可以阻卻違法嗎?勞工嗣後可以主張雇主沒幫自己保勞保而求償嗎?

與勞工約定不保勞保,雇主仍然違法,會被罰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僱用五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雇主應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所有勞工,投保勞保。並無任何經勞工同意(甚至是勞工主動要求)可以阻卻違法的例外規定。

畢竟受僱的勞動工作者,本身就有投保勞保的義務,這是強制性質的保險,不能因為自己不想保就不保(其實勞工故意不投保也是有罰責的,只是執行不確實而已),當然不能以勞工與雇主之間的私下約定,就凌駕於法律規定。

所以縱使是勞工主動要求不保勞保,雇主仍然違法,若查證屬實,主管機關可按「雇主應繳保費」之數額,處以四倍之罰鍰(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雇主若能證明不保勞保係勞工要求,且勞工願自負責任,雇主免負民事賠責任

雖然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但書規定:「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不過假設勞工自己要求不保勞保,而嗣後會因此無法領取勞保給付(例如生育給付、職災給付、育嬰津貼、死亡給付等等),也是勞工預料之事,若勞工嗣後又可向雇主要求賠償未保勞保的損失,顯然有欠公允,也違反誠信原則

所以如果係勞工主動要求雇主不為其保勞保,即不得再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什麼情況可請求勞保損害,請參考文末的連結)。

不過勞資爭議事件,舉證責任幾乎都在雇主身上,所以雇主應事先與勞工白紙黑字約定略以「是勞工主動要求不保勞保,且日後若所致之損失,均不得向雇主請求賠償」,以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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