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薪移轉命令核發後公司不付錢?債權人該如何救濟?

2026-08-10
扣薪移轉命令核發後公司不付錢?債權人強制執行與法律救濟方式解析 - 捷昕法律事務所

王老闆手上有張得來不易的執行名義,好不容易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員工小張)的薪資強制執行。沒多久,法院便核發了執行命令,主旨明確載明:「債務人對第三人某某公司之每月薪資債權,自即日起,於三分之一範圍內,應依本命令移轉於債權人。」

王老闆滿心期待公司每個月會按時將扣除的3分之1薪資匯給他,然而一個月、兩個月過去了,某某公司雖然收到執行命令卻不曾聲明異議,但也完全置之不理,不肯依法扣薪並交出款項。面對這種「公司裝死不配合」的窘境,債權人究竟該如何救濟?以下為您詳細解析相關法律規範與實務處理方式:

移轉命令之法律效力與扣薪範圍

在探討如何救濟之前,須先釐清法院執行的法律依據。

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同條第2項進一步規定,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

針對薪資債權,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1項及第4項規定,對於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且執行法院得以命令將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移轉於債權人。

而依同法第118條第2項規定:「前項命令,送達於第三人時發生效力。」一旦移轉命令合法送達第三人公司,債務人對公司的薪資債權即在三分之一範圍內移轉給債權人,並產生清償執行債權的效力。

第三公司不依移轉命令付錢,債權人如何救濟?

當第三人公司收到移轉命令後既不聲明異議、也不按期將扣薪款項交給債權人時,債權人可採取的救濟方式與注意事項如下:

提起給付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

由於移轉命令生效後,該部分薪資債權已依法讓與給債權人,若第三人公司拒不撥付,債權人應直接對該公司提起請求給付扣押款的民事訴訟,或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必須在取得新的確定勝訴判決或執行名義後,債權人才能據以聲請強制執行該公司之財產。

不得直接請求法院逕向第三人強制執行

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4點第2項明確指出:「本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所謂『執行法院命令』,係指同項所稱『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之命令而言,不包括移轉命令在內。」 

雖然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第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但此規定不適用於「移轉命令」

因此,債權人無法直接請求執行法院對公司發動強制執行,必須先透過訴訟取得執行名義。

薪資強制執行與第三人救濟機制對照表

為了讓債權人能一目了然地掌握扣薪移轉命令失效或公司不配合時的法律對策,各項核心程序與救濟方法整理比較如下表:

律師提醒與建議

當債權人好不容易透過法院拿到「移轉命令」卻碰上公司消極不配合、扣了錢卻不交出來時,不能直接拿著原本的執行名義去要求法院查封公司的帳戶或財產。

因為移轉命令與支付轉給命令在法律性質上有區別,債權人必須先針對第三人公司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取得對公司的勝訴確定判決後,才能進一步強制執行該公司的財產。

建議債權人若遇此情形,可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訴訟程序,以兼顧訴訟效率與自身合法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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