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票」後公親變事主,借票的法律風險

2023-11-02

甲為公司負責人,而公司為了營業所需而向銀行申請甲存帳戶及領有支票簿,某日,甲的朋友乙跑來跟甲說:「我現在有資金的需求要跟他人借錢,但我沒辦法開支票,可以跟你借公司支票嗎?你開張支票給我,我再轉讓給金主借錢,我會在支票所填的日期之前,把票款匯到你公司的甲存帳戶,票款是我負責的,不要擔心。」

單純的甲就傻傻得同意了,開了一張公司支票給乙,而乙之後也確實拿這張支票跟金主丙借錢,但乙卻沒有遵守對甲的承諾把票款存入甲公司的甲存帳戶,導致丙將支票存入銀行兌現,但因甲存帳戶內存款不足而跳票,最後丙持支票找到甲的公司,要求公司給付票款,甲直接拒絕丙,且稱自己只是借票給乙,票款是乙要負責人,要丙去找乙要錢,甲的主張有理由嗎?

票據「無因性」,發票人難逃票據責任

票據法第13條前段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

票據是「無因證券」,具有「無因性」的性質,為了保障交易安全,所以經受讓而取得票據的執票人,可依票面所載之內容,向票面所示的發票人請求付款。

所以甲、乙之間的關係,與甲、丙之間的關係不同,如果乙拿支票要求甲付款時,甲就可以用「借票約定」作為拒絕付款的理由,因為甲、乙之間清楚知道這張票開出去的原因,只是乙要借票而已,甲並沒有欠乙錢。

但如果乙把支票轉讓給丙呢?丙如果不知道甲、乙間有借票約定,則丙只是一個善意第三人,信賴這張票是有效的、是可以的換到錢的,才會把錢借給乙,然後換到這張票作為擔保,此時為了保障社會交易的安全,法律選擇保障丙,因此丙仍然可以拿支票要求甲給付票款!

甲可能有點倒楣,不過甲在給付票款給丙後,仍可向乙要求償還代償丙的票款,但如果乙名下沒財產,那甲就拿不回錢,只能怪自己笨了,所以千萬不要隨便借票給別人,不然很可能莫名揹上給付票款的責任,在開支票的情況下,如果自己不先墊錢,倒致自己的甲存帳戶變成拒絕往來戶,影響信用甚鉅。

票據無因性的例外

票據法第13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票據法第14條規定:「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甲有機會不付票款嗎?必須在符合票據法第13條但書、第14條規定的情形下,才有機會。我們前面提到,票據無因性在於保障社會交易安全,讓受讓取得票據之人,不會因為前手與發票人之間不易外人所察覺得特殊原因,而導致無法行使票據權利取得票款的情形發生。

但如果受讓取得票據之人,在取得票據時,就知道前手跟發票人之間具有「票據債權不存在」(例如借票)的關係,在此情形下竟然還願意拿這張票據,此時就沒有「保障交易安全」的必要,因為票據受讓人已經知道實情了,這就是票據法第13條但書「惡意」,以及第14條第1項「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而無法主張票據無因性的情形。此外,若因無對價(受贈)取得票據,或以不相當對價(例如票面金額100萬,但只花5萬元)之情形取得票據,也屬同理。

然而,以上這些可以突破票據無因性的權利,有關「惡意」、「重大過失」、「無對價」、「不相當對價」取得票據之事實,都要由發票人來舉證,若無法舉證,就仍須給付票款,但此種事實的舉證並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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