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下交付」與「誘捕偵查(釣漁)」的區別

2023-01-12

在販賣毒品案件的查緝上,販毒者、購毒者要抓到並不是那麼容易的,所以如果能在警方的監控下,掌握到販毒者、購毒者的行蹤並一舉查獲,是最理想的偵查方法之一。於是有「控制下交付」、「誘捕偵查」的兩種模式,區別為何呢?

控制下交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2條之1第1項規定:「為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檢察官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司法警察官,得由其檢察長或其最上級機關首長向最高檢察署提出偵查計畫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經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核可後,核發偵查指揮書,由入、出境管制相關機關許可毒品及人員入、出境。」

控制下交付是有法條明確定義的,限於跨國性毒品犯罪。當毒品輸入時,雖在海關就遭發現,但為了抓到國內買毒品的人(或追查毒品流向),所以還是讓毒品包裹或攜帶毒品來臺的人入境,接下在偵查人員的監視下,藉由跟蹤、監聽、眼線、探測或其他特殊技術來追查購毒的人士,或販毒集團的成員,藉以偵查跨國性毒品犯罪。

誘捕偵查(釣魚)

所謂誘捕偵查,在實務上十分常見,以兩種情形為主:

  1. 行為人在網路張貼販毒訊息,被執行網路巡邏的警察發現,警察佯裝是買家,與販毒者約好面交毒品的時間、地點,然後再一舉逮捕。
  2. 某毒品犯罪嫌疑人遭警方逮捕,為了符合查獲上手減刑的要件,被告配合警方誘捕毒品上游,被告假裝要再買毒品而聯絡毒品上游,警察在其面交地點埋伏,當毒品上游出現時,一舉逮捕。

故所謂誘捕偵查(俗稱調漁),係指行為人原已有犯罪的意思,警察或其運用之線民提供或利用機會,以設計引誘的方式,假裝與行為人為對合行為,使行為人暴露犯罪事證,待其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予以逮捕、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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