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投提案】行政院是公投的「當然反方」嗎?

2021-12-10

110年12月18日的四大公投在即,國民黨口號:「四個都同意、臺灣更美麗」,而民進黨口號:「四個不同意、臺灣更有力」,而行政院、經濟部、農委會等單位也使用公務預算、人力宣傳對「反萊豬」、「護藻礁」、「 重啟核四」投不同意票。

這時在野黨就有意見了,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0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你政府怎麼可以叫公務人員使用公家資源去宣傳「不同意」?陷公務人員於違反中政中立的不義。

而行政院則是拉中選會背書,稱行政院是公投案的「當然反方」,政府就是公投的當事人,使用公務預算宣傳「不同意」是合法的,此說法有道理嗎?先講結論,就是政治凌架專業的胡說八道。

》新聞來源:四公投領銜人批政府行政不中立 政院:法規明確指政院是當然反方

公民投票法並沒有「政府為當然反方」的規定

行政院長蘇貞昌說政府是「當然反方」,其意思看來是認為政府對於人民發起的公投案,政府「只能當反方」、「應成為反方」、「只能反對」,所以我政府是「依法」只能當反方,不是我政府決定要當反方的喔!

但誠如在野黨所言,公民投票法並沒有任何一條、任何一句話規定「政府是公投的當然反方」。而且在這次公投以前,政府有對於所有人民提出的公投案都跳出來當反方嗎?也沒有啊,2018年的公投就是最好的例子,所以政府一定是公投反方的說法,是不成立的。

「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非屬行政院為當然反方之依據

行政院一直引用「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本法第九條提出之公民投票案,由提案人之領銜人代表正方,立法院、行政院或依本法第二十條經許可設立辦事處之反對意見者代表反方。」以此規定說行政院是公投當然反方。

但此說法也不正確,請看看這個法規名稱是什麼?以及授權的依據為何?

公投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規定中選會需要就公投辦理發表會或辯論會,而具體執行辦法,由中選會訂定之。

這個法規只是針對「意見發表會」、「辯論會」的程序做規範而已,而且中選會也只能在這個範圍內去規定細節性、技術性的會議規範,既然公投法沒規定行政院是當然反方,中選會自然不能把自己當成立法院、超越權限去在位階較低的行政命令中規定行政院是當然反方

而且這條規定的意思,是指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的反方,「如果」行政院持反對意見的話,「可以」由行政院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中擔任反方,而且同條第3項規定:「正方、反方應依本會所定分配名額及方式推薦人選,逾期未推薦人選者,視為放棄,其時間得由本會作為宣導之用。」所以行政院完全是可以不出來在發表會、辯論會中當反方的,可以放棄啊。

所以,「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根本沒有規定行政院一定要當公投案的反方,也沒有權力規定行政院必須是公投案的反方。

公投「複決」案,依公投法解釋,行政院是當然反方?

民進黨立委鄭運鵬提出另一個論點,大意為:「這次除了公投綁大選之外,其他三案都是對於政府政策的反對提案,這是屬於『複決』案,既然公投的題目就是反對政府政策,那政府就是當然反方。」

不過,這個論點也不正確。政府的政策是不能改變的嗎?民意已經強到出現反對的公投案了,政府不能主動改嗎?如果是像鄭運鵬講的不能改、政府是當然反方,這樣的話,政府官員愛講的「滾動式」檢討是講好聽的嗎?

人民反對政府政策,提出了複決性質的公投案,其實政府並非一定要反對這個公投案,政府要改變政策本來就是可以的,並不會因為這是複決公投,行政院就成為一定要反對的「當然反方」,這個論點把政府的政策裁量權限縮到零,政策遇到反對的複決公投就不能變、政府一定要反對公投案?當然不是這樣子。

其實,反對公投案的是政黨立場而不是政府,反對公投案的結論,就是執政黨下達的,既然是執政黨立場,就應該使用政黨資源去宣傳而不應使用政府公器,否則永遠避免不了瓜田李下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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