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報警、向檢察官提出告訴,被害人還可以自訴嗎?

2021-11-22

「自訴」是一個犯罪被害人可以委任律師,直接向法院對被告提出刑事訴訟的制度。自訴的特別之處在於,自訴跳過了「檢察官偵查起訴」的階段,自訴人立於公訴檢察官的地位,到法院論告請法院判決被告有罪。

不過自訴是否比較好?不能一概而論,仍須視案情等客觀狀況而定。可點選文末的連結瞭解更多。

什麼是告訴?跟自訴的不同?

跟自訴程序相對的,則是刑事「告訴」,刑事告訴是被害人向警方、地檢署申告,表明希望追訴某人犯罪的請求,而刑事偵查主體是檢察官,檢察官調查證據後,若認為被告構成犯罪,則會向法院起訴,接續由法院法官開庭審理認定被告是否有罪,有罪的話應如何量刑等。

而自訴則是跳過上開階段,直接向法院提告,首先自訴必須委任律師擔任自訴代理人,不能由民眾自己來,所以律師費就是一個必要成本。此外,自訴人也必須舉證、說服法院認為被告有罪,所以證據的齊全程度,也是一個是否要提出自訴的一個考量點。

先提出告訴後,還可以改提自訴嗎?

假設先提出告訴,但不滿意警察、檢察官的處理,可以轉換程序改提出自訴嗎?

刑事訴訟法第323條規定:「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

如果是公訴罪,一旦提出告訴後(報警、地檢署提告等),就不能改變遊戲規則再提出自訴了。但如果是告訴乃論的犯罪(但如傷害、妨害名譽、毀損等罪),則不在此限,在提出刑事告訴後,還是可以委任律師向法院提出自訴,且檢察官應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自訴人可透過閱卷去得知、利用檢察官的偵查所得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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