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乃論之罪,於告訴後提起自訴,其時效問題

2021-12-25

對於告訴乃論的犯罪類型,刑事訴訟法例外允許告訴人可於檢察官偵查終結前,另向法院提起自訴,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23條所明定。

不過對於告訴乃論犯罪有「六個月的告訴/自訴時效」,假如被害人先於六個月內提起告訴,但提起自訴時,以距離案發時間超過六個月,此時是否還可以自訴?

已於告訴期間內提起告訴之案件,事後提起自訴無須再審究時效

被害人對於犯罪行為人提起刑事告訴時,即屬訴追被告犯罪行為的表示。被害人雖然嗣後另外提起刑事自訴,但僅係程序的不同,其對訴追被告犯罪行為的意思是延續的。

所以,只要自訴人之前提出刑事告訴時,未逾6個月之法定告訴期間,而檢察官尚未偵結該案件,法院依自訴狀形式審查認為自訴人係犯罪之直接被害人後,則自訴即屬合法,並無已逾6個月告訴時效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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