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依法院裁定或調解筆錄給付扶養費,可請法院命額外給付「強制金」

2021-03-22

夫妻離婚、分居後,當未成年子女與一方同住時,須處理扶養費的問題,若透過法院處理,最終法院會裁定未與同住的一方,每月須給付若干元的扶養費用,且多半會命一期未遵期履行時,其後若干期視為已到期。

而許多人會詢問律師,如果到時候對方不付扶養費,該怎麼辦?律師都會說,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但強制執行似乎只是在追討欠的扶養費而已,無法使對方另外受到處罰,如果你想到這個問題,你的顧慮是對的,這時就需要知到還有一個「強制金」的機制,這是許多人不知道的。

何時可請求強制金?

家事事件法第191條第1項、第3項規定:「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以裁定命債務人應遵期履行,並命其於未遵期履行時,給付強制金予債權人。但為裁判法院已依第一百條第四項規定酌定加給金額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強制金不得逾每期執行債權二分之一。 」

所以如果您是應付扶養費的一方,不要以為不付錢頂多被強制執行扶養費的數額而已(就算對方可以一次請求之後的好幾期,但也只是付該付的,沒有額外懲罰),亦有可能須額外給付「強制金」,強制金數額最高可達各期費用的半數。

而有請求權的一方也須注意,「強制金」的給付,法院不可主動為之,須請求權人主動向法院聲請,所以這個權益很重要,不可不知。

為何要設置強制金?

為了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所以設置強制金的「間接強制」制度,對債務人施以心理上之壓力,也可以節省當事人及法院程序上的花費,讓債務人主動履行,不用動不動就透過法院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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