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殺或自殘作為威脅,是否構成強制罪?

2024-02-18

甲積欠乙鉅額債務,經乙履催仍持續拖延,某日乙又到甲的住家討債,甲情急之下,對乙威脅稱:「反正我就爛命一條,你如果要我現在還錢,我就死給你看!」甲以自己的生命威脅乙不得向其討債,是否構成刑法強制罪?

基於自主原則,不構成強制罪

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自殺、自殘作為「脅迫」之方式,妨害債權人追償債權(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是否構成本罪?

強制罪在刑法中是一個很特別的犯罪,因為單以法條文字來看,很容易就會構成強制罪,故本罪為「開放性構成要件」,當形式上符合強制罪構成要件時,並不會推定具有違法性,而是要再判斷「手段與目的間的可非難性」。

而其中一個參考標準為「自主性原則」,當威脅的工具是行為人自己「個人法益」時,因為個人本來就可以對自己的法益自由處分,所以用自殺、自殘作為威脅工具,並不會構成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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