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欠繳委理費,其請求權時效為5年

2023-09-20

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寓大廈的管理費是每月或每季固定金額加以收費,屬於民法第126條的「定期給付債權」,其請求權時效為5年,意即管理委員會對於欠繳管理費的住戶,宜積極加以催繳,若被欠費住戶拖過5年,則欠費即可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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